定金、訂金、押金的用法
在經濟活動與日常生活中
經常會遇到定金、訂金、押金
幾個概念,雖僅一字之差
在法律上卻有天壤之別
來跟小福團看看具體區(qū)別
一、定金與訂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即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才能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具有雙向擔保作用: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即所謂的“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嚴格來講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應用。通常情況下,訂金被視為保證合同能夠履行而預先支付的款項(即預付款),作為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且金額也沒有上限要求。不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者的區(qū)別:
1、定金合同是相對于主合同的從合同,通常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作為從合同亦無效;而訂金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而訂金僅是為合同的履行提供資金支持。
3、如給付定金,一方違約致合同解除時,依據定金罰則,收受定金的違約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如給付訂金,一方違約致合同解除時,收受訂金的違約方應當退還訂金,并無雙倍返還的強制性要求。
4、定金的金額有上限要求;訂金則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定金與押金
押金也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屬于一種交易習慣用語,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交付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押金優(yōu)先受償;如債務人履行債務,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收回。
二者的區(qū)別:
1、定金僅限于合同債務人提供,而押金可以是合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
2、押金的金額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定金則有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限額。
3、通常情況下,給付押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當事人另行約定除外);不同于定金的“定金罰則”。
建議在經濟活動中,根據實際需要,審慎合理的選擇使用。
注:本文由中國科協學會服務中心法律顧問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凌霄律師團隊提供
來源 | 法律服務處供稿